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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国海关总署新颁布的12号公告对防疫物资的出口要求更新0428
2020-04-27 09:10:35

Dear All,
关于中国海关总署新颁布的12号公告,以下邮件来自大DHL总部作业部的解读和操作指引,请详细阅读。
提取关键信息如下:
1.     出口非医用口罩,新增《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共同声明》(附件1),口罩质量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,或同时符合国内外质量标准。
2.     若客户声明非医用口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,且生产企业不在黑名单中,提供《共同声明》+ 《产品检验报告》可取件,否则不取件。(“黑名单”海关暂时尚未公布,海关会在通关环节拦截)
3.     若客户声明非医用口罩符合国外质量标准,且生产企业在附件3企业清单(简称“白名单”)中,提供《共同声明》+ 《产品检验报告》可取件,不在名单中的不取件。
4.     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呼吸机、红外体温计等五类物资,若已在中国有医疗器械注册/备案,按原方式操作要求。
5.     以上五类医疗物资,若未获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/备案,但取得了国外认证或注册,且在附件4企业清单中的,提供《出口医疗物资声明》(附件2),则无需提供“医疗注册/备案证”和“药监局注册/备案截屏”,其他仍按原方式正常操作
 
#   《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》附件1,需中英文填写,中方盖公章,外方签字
#   《出口医疗物资声明》附件2,需中英文填写,出口方盖公章
#   《产品检验报告》需客户自己寻找检查结构完成,网上查看模板

 

 

 

广州口岸更新了《防疫物资检查清单》和《出口清关通知》,请以此版本更新给客户。

注意事项:

n   《防疫物资检查清单 》只能填写3种物品,同一票快件超过3种申报物品,请另建一份;

n   附件1《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》仅适用于非医用口罩货物;

n   《防疫物资检查清单 》已含填写说明指引,表头不能为空,货物信息只要选择的产品名,“产品信息”栏要完整填写,“单证要求”栏和检查事项”栏要选择“Y/N”,不能为空;

n   寄送“医用”物资类,如符合国内标准,且不在黑名单中的,提供《医疗物资声明》(附件5);如符合国外标准,且在白名单中(附件4),提供的是《中英文医疗物资声明》(附件2)。


附件:
防疫物资检查清单
附件3-非医用确认函
出口医疗物资声明(5号公告专用)
附件4-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
附件3-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
12号公告附件2出口医疗物资声明(中英文)
12号公告附件1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(中英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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